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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本解释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以及与旅游有关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 旅游者提起合同之诉的,直接列旅行社为被告。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仅起诉旅行社的,列旅行社为被告;旅游者仅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列旅游辅助服务者为被告;旅游者既起诉旅行社,又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列两者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  【单位与家庭旅游】 单位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旅游者发生损害的,旅游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列旅游者为原告。
家庭成员之一与旅行社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过程中旅游者发生损害的,旅游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列旅游者为原告。
    二、旅游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  【说明警示义务】 旅行社应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告知和警示。
旅行社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给旅游者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投保义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投保责任险。
旅行社未履行投保义务给旅游者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的,旅游者主张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旅行社已为旅游者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事件起诉旅行社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旅游者起诉保险公司的,直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
三、合同的变更
第七条  【转团】旅游行程开始前,旅行社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提前通知旅游者。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有权解除旅游合同。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旅游者的合同变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而增加的费用旅行社可以请求旅游者给付;因此而减少的费用,旅游者不得请求旅行社退还。
四、旅游合同的解除
第九条  【行前解约】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之前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请求支付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因发生自然灾害、社会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退还给旅游者相应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第十一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旅游辅助服务者未按照旅游合同约定提供食宿、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服务,旅游者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旅游者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变更行程的处理】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旅游者有权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因旅游服务存在重大缺陷致使旅游者利益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负担其完成所遗漏旅游景点的门票及旅途费用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旅行社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造成旅游者利益损失的,旅游者请求提供交通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赔偿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协助。因延误而造成旅游行程缩短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旅游者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  【脱团的处理】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脱离团队自由活动期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请求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精神损害赔偿】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赔偿的,旅游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赔偿额不应超过所付团费的50%。
另一种意见:删除。
第十六条  【导游、领队】  旅行社应当保证导游、领队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保证其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因导游、领队的原因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有瑕疵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导游、领队在旅游活动中的职务行为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导游、领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当与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导游、领队追偿。
第十七条 【购物纠纷的处理】
旅游者因旅行社胁迫、诱骗购物等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失,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财产损害赔偿】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随身物品丢失,旅行社承诺代管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的行李物品在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丢失的,由铁路、航空等部门依据《民用航空法》和《铁路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旅游者的行李物品在飞机、火车以外的交通运输工具上丢失的,提供交通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已事先声明由旅游者随身保管的除外。
第十九条  【证件的丢失】 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单项委托与自助游
第二十条  【自助游】  旅行社仅对旅游者提供住宿、往返交通服务对旅游者自助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种意见:旅行社仅对旅游者提供住宿与往返旅途费用组合的自助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损害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违反该义务旅游者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居间条款的禁止】 旅行社在合同中约定,其与旅游辅助服务者和旅游者之间是居间关系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的,该条款无效。
另一种意见:删除。
   八、生效时间
第二十二条  【生效时间】 本解释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 月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旅游纠纷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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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未分类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7-11 18: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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