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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旅游局修订稿)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以当事人的旅游合同约定为主要依据。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适用本解释。
本条所称“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违约纠纷或侵权纠纷。
本条所称“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旅游合同、自助游合同和单项委托合同。
本解释所称“旅游者”,除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外,指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者。
第二条 【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 旅游者提起合同之诉的,将旅行社列为被告。
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仅起诉旅行社的,将旅行社列为被告,旅行社请求将侵权行为人追加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旅游者仅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将旅游辅助服务者列为被告;旅游者既起诉旅行社,又起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将旅行社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列为共同被告。
本条所称“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另行委托的承担组织或接待业务的旅行社,以及提供旅游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旅游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团体签约时的诉讼选择权】 单位与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旅游者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旅游者提起诉讼的,将旅游者列为原告。因单位或旅游者的原因导致旅行社利益受到损害,旅行社提起诉讼的,将单位或旅游者列为被告。
受托人受旅游者委托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旅游者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旅游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旅游者的原因导致旅行社利益受到损害,旅行社提起诉讼请求的,将旅游者列为被告。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 旅行社已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者起诉旅行社,旅行社申请将承保履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旅游者主张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旅行社选择的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具有合法资质;
(二)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并提出明确的警示,或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三)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未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的。
第六条 【旅游者的告知义务】旅游者选择的旅游活动应适合自身的身体条件,并就旅行社询问的、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作如实告知。旅游者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如实告知,事后就旅游过程中因个人健康原因受到的人身损害主张旅行社赔偿的,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防滞留保证金】因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防滞留保证金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组团业务的委托】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提前通知旅游者,并在签订合同时将受托旅行社的相关信息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返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承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者的合同转让】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经征得旅行社同意,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旅行社可以请求旅游者给付;因此减少的费用,旅游者不得请求旅行社退还。
第十条 【行前合同的解约】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旅行社请求旅游者支付相关合理费用或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旅行社与旅游者均有权在行前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未发生的费用。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因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交通延误或取消、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等旅行社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旅游行程中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合同变更】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行程变更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减少的,旅行社应当将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增加的,旅行社可以要求旅游者额外支付。
第十二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原因造成的违约,旅游者请求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旅行社请求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旅行社未请求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共同被告的,旅行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偿,旅游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因旅游辅助服务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购物纠纷的处理】 因行程中安排的大众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价格显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到以团队旅游者为主要客户的旅游购物场所购物的,应当协助旅游者取得合法的购物凭证;旅游购物场所售卖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价格显失公平,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请求旅行社承担协助索赔义务。旅行社未履行协助索取购物凭证义务,旅游者请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旅行社胁迫、诱导、欺诈旅游者购物,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旅游者请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非旅行社原因造成的侵权】因旅游辅助服务者或其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侵权,旅行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请求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因此造成实际支出的旅游费用减少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实际支出的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十五条  【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造成的违约或侵权】  因导游、领队或旅行社直接委派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的违约或侵权,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害的,应当与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上述人员追偿的。
第十六条 【由于旅游者原因造成损失】旅游行程中,旅游者因违法违规行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不听从导游或领队的安全警示等自身原因造成损失,或不配合旅行社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旅游者就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要求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造成旅行社损失,旅行社请求旅游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团队旅游的自由活动】 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旅游者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的风险范围内活动。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间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的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由活动时间包括在旅游行程中由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当日行程结束后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旅游者经导游或领队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时间。
第十八条 【旅游者脱团的安全责任】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中擅自脱离团队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请求旅行社赔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 【变更行程的处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旅游者有权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旅行社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当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缩短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或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游者请求旅行社承担其完成所减少的旅游项目费用及旅途费用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财产损害赔偿】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承诺代管的物品丢失、损毁,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赔偿的范围不超过旅行社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旅游者的行李物品在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丢失、损毁的,由公共交通提供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者的行李物品在公共交通以外的交通运输工具上丢失、损毁的,提供交通服务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或旅游辅助服务者已事先声明由旅游者随身保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代办证件的过失赔偿】 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的证件、资料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垫付费用】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就已经为旅游者支付的费用中应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的部分请求旅游者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自助游】 自助游是指由旅行社事先设计并对外公开招徕,按特定时间出发,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活动。
旅游者就自助游过程中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请求旅行社赔偿,如旅行社已尽到必要的安全警示义务,选择的旅游辅助提供者具备合法资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单项委托】 旅游者与旅行社因旅行社为其代订公共交通客票、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住宿、会议、游览、餐饮等单项旅游服务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旅游咨询和旅游活动设计】 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提供有偿旅游咨询或旅游活动设计服务的,非旅行社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行社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时间】 本解释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2009年 月 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旅游纠纷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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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未分类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7-11 18: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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