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财产所有权】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 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 (镇) 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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