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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服务合同代理词

          服务合同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原告的委托,全程参与了本案的审理过程,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确定两个事实,一是原被告都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二是双方都认可被告于2009年1月1日停止服务。

现在双方的分歧有四点:1,关于第三方责任问题:被告称是因为接到第三方的通知,不能再给被告提供数据,所以不是被告的错。对此,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关于通知能否免责问题:被告答辩称,已经通过邮件群发的方式,通知了原告可以退款及流程。对此,代理人已在质证时阐明了被告公证书内容无效的原因,这里不在重复。我要强调的是,假设退一步讲,就算原告收到了被告的通知,被告是否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哪?当然不能,只有被告赔偿了原告的损失或取得我方的谅解才行,哪能凭一份Email就把原告的责任一笔勾销呢。被告发通知的行为的性质,是被告对自己违约行为的一种补救方案,至于被通知方是否接受,要看双方协商的结果,因为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3,关于利息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在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是按利息来计算的,损失的起算点,应从被告2009年1月1日违约之日开始;不能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当被告违约后,原告可以选择与被告协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日子,是用来确定诉讼时效的,不是用来确定损失的。4,关于被告退款的途径:我们不能听被告怎么说,而要看被告怎么做,被告在庭上口口声声说给退款,可是却单方设置种种附加条件,来达到不退款的目的,至今9个多月过去了,原告一分钱也没见到,这就是事实。其实,被告有原告的地址等联系方式,完全可以通过电汇,也可以通过提存的途径来给原告退款(只要被告有诚意)。

原告认为,以上的四点分歧,并不是本案的焦点所在,本案的焦点是被告2009年1月1日停止服务的行为是否违约。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就应当毫无疑问的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即利息和公正费。在合同关系中,合同一旦生效,双方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免责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如不可抗力。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服务费,被告就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直到服务费用完为止。但被告却在2009年1月1日停止服务。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并未证明这一行为是不可抗力或属于双方合同的约定。

    另,关于被告对部分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数额计算不一致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的证据是从被告的网站上公证下来,效力无可置疑;而被告的证据是自己把内容先上传到自己的网站,然后再去做个公证,这样的证据能有证明力吗?我个人也有个网站,明天上传一个被告欠我一百万的文章,也拿去搞个公证,你们被告能认可这个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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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用文书学合同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11-13 7: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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