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孩子的扶养问题上一篇 下一篇
提问者:220.207.*.* -- 阅读次数:20
我要求离婚,我是女方,有个3岁的小孩子,我想争取小孩子跟随我过,请问在法律上我应如何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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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②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上一篇 下一篇
回答者:网友 - 提交时间:2008-10-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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