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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于试用期内辞职的问题

我刚近公司不久,还没过试用期,并且无试用期合同,我做了一个多月后,厂领导说,招聘我来的经理辞职了,以前和我谈的条件都不能算的。我现在提出辞职,厂里说,要扣出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我想请问劳动法对于这种现象有什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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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厂领导以“招聘我来的经理辞职了,以前和我谈的条件都不能算的”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你可以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向单位要求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你应当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二倍的工资。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单位应当自你参加工作之日起给你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单位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补办。

4、但是,你不能主动提出辞职。你主动辞职就没有前边说的的第一项的赔偿了。但只要你按规定提前单位通知单位了,单位就不能扣你的工资。根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然是可以的,就不属于违法或违约,不能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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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订立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6-1 2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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