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小姐来信说:我在一家美资控股公司上班,我们公司规定下班后的一小时不算加班,比方说我们是5:30下班,可是我们要是加班的话,从5:30-6:30这段时间是不算加班的,只有6:30以后才算加班,由于我不是很了解劳动法,所以想问问专家,公司这样的制度是否符合我国的劳动法呢?
专家解答:你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劳动时间的,必须依法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报酬。我国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如果企业没有向劳动部门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么只要是企业安排员工延长劳动时间,便属于加班。既属于加班,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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