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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国务院关于修改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174附:修正本
 
19952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53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4号发布) 颁布日期:19950325  实施日期:199505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已经1995217日国务院第8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5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第五条修改为: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199551日起施行。19955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1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5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本决定施行前,国务院199423日发布、自19943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继续有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3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51日起施行。19955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1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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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劳动法律指南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9-30 14: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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