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4]8号 颁布日期:20040726 实施日期:20040729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2004年7月2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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