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法律指南 -> 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扣保密押金
    摘要:在网络公司上班9个月(2007.5.10-2008.2.20),正常办理离职,公司有扣了400元的保密押金。

2007.5.10开始去公司的时,经过培训留在了公司。起初面试的时候说只要是配需你合格留下的,培训期间都是带薪的,结果因为培训期间没有业绩,5月份没有工资。2007.6月有业绩,发工资的时候扣了400块钱,说是保密押金。2008年2.20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人士经理说3个月内不从事互联网行业就退。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问一下这样合理吗?如果押金不退,是不是侵犯劳动者权利?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向您收取保密押金本身就违法,并且您和用人单位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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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10-7 21: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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