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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 第1款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毒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条) 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第115条 第2款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1、2条)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 第116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7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18条、第119条 第1款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19条 第2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124条 第1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 第1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2款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第1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 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7条 第1款、第2款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7条第1款、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1款、第2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127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 第128条 第1款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2款、第3款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 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5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六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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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7-9-17 1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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