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马克等诈骗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752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代理检察员马英
被告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Jean Marc Vo Van Lairottho),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出生地柬埔寨王国金边市,大学文化。2001年5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2001年7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Normando Licon Baeza),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墨西哥合众国国籍,出生地墨西哥合众国齐瓦瓦州齐瓦瓦市,大学文化。2001年5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2001年7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任0X},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波;代理审判员翟丽佳、史磊
6.审结时间
2002年1月31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诉辩主张
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称
被告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伙同被告人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于2001年4月间,在北京市保利大厦等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其手中的黑纸用美元和药水能够还原成巨额美元的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和宋某某的美元367700元,折合人民币304.34万余元。2001年5月23日,被告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和被告人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用上述手段再次对杨某某行骗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了主要证据复印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无法返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2.被告人的辨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辩解称,其没有骗取起诉书所指控的美元,黄慧群单独交给其10万美元而不要收据是不可能的。其辩护人{任0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让·马克·沃万·莱霍托诈骗了黄慧群、宋素英的钱财,亦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美元是如何转移的,不能认定诈骗罪的成立。
被告人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辩解称,指控的36万美元之中的10万美元是黄慧群给让.马克.沃万·莱霍托的,其本人当时不在中国,故此10万美元与其没有关系;其没有诈骗黄慧群、宋素英的美元,其所做的一切只是为了赚点佣金。其辩护人李清、邹唯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来华之前并不认识黄慧群、宋素英,黄慧群给让·马克.沃万·莱霍托10万美元之时,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不在中国,不可能构成诈骗罪。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没有诈骗美元的故意,其行为是受他人安排,帮别人做事仅是为了赚佣金。不能认定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犯有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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